首页 > 政务服务 > 便民服务 > APEC商务旅行卡

黑龙江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5-01-15 15:04 来源:出国(境)管理处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促进黑龙江省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更好服务高水平开放龙江建设、助力打造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和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在外停留天数以外交部相关要求为准)。

第四条 根据外交部授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负责黑龙江省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行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省属国有企业、注册地在黑龙江省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四)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条 旅行卡申请人所属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黑龙江省进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效益好、诚信高,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办理旅行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材料

1.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单原件;

2. 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原件(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规模、总资产、员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上年度资产总额、上年度营业额、上年度纳税额、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与其他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现持卡数量、申请人员名单及申办理由、企业审核意见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5.企业上年度与其他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协议书、报关单、项目计划书、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APEC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

6.企业出具的旅行卡管理办法及管理责任承诺书。

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人个人材料

1.申请人护照信息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年);

2.申请人照片(近6个月内本人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照片整洁、无反光和划痕、无黑边);

3.申请人签名(黑色水笔签名,扫描件须为白底,无黑边和黑框);

4.申请人在所属公司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任职证明材料;

5.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自出生之日起);

6.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我国旅行卡工作实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或部门初审、地方外办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办企业为本企业所属人员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省外办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将采取约谈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后,将旅行卡申请材料报省外办审核。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将旅行卡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外办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用户登录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管理系统(https://consular.mfa.gov.cn/APEC/),按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材料,省外办初审合格后,申办企业可通过邮寄等形式向省外办报送上文第七条所列材料纸质版。经省外办复审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外交部领事司终审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五章  提前制卡、重新申请、换发、补发和注销

第十二条 如果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三条旅行卡有效期满的,可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除另有要求外,所需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四条 换发、补发旅行卡,原卡均须交还省外办统一处理,并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申请:

(一)旅行卡破损,可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换发;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签证页满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的,需提交书面报告以及新护照复印件申请换发。

第十五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 不慎遗失旅行卡的,应及时向省外办书面报告,并持当地公安部门遗失报案证明(或者登报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将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由省外办统一保管。持卡人每次领用旅行卡须事先履行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回国后7日内将旅行卡和公务普通护照一并交回省外办。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省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省外办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持卡人每次使用旅行卡前,应认真检查旅行卡的有效期和适用的经济体,以免出访受阻。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有效护照。持卡人在境外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我省企业形象和旅行卡信誉。

第十九条 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申办企业应认真做好申请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信息,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并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配合省外办做好旅行卡管理工作。申办企业每年年底向省外办反馈当年旅行卡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外办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旅行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旅行卡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避免“一条龙”服务带来廉政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省外办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旅行卡的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外办出国(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细则202511日起实施。实施前有关黑龙江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信访举报电话:0451-53637839

来信来访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0号,省外办机关纪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62

备案序号:黑ICP备14002818号

黑公网安备23010302000449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