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黑龙江省对外友协”或“省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缩写为HLJ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民间对外交往工作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黑龙江省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和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积极拓展国际交流渠道,深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全力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黑龙江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工作部署要求,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参与、承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制性国际交流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支持、配合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友协开展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七条 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关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积极搭建平台,为黑龙江省与各国各地区在各领域交流合作牵线搭桥。促进文化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龙江故事。培育中外民间友好力量,不断扩大黑龙江省国际“朋友圈”。
第八条 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会议、论坛等活动,积极开展多边国际交流。邀请并接待世界各国友好组织和友好人士来访交流,组派黑龙江省各类民间团体参与国际性交流活动,以促进黑龙江省与世界各国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依据授权,负责全省各市(地)、县(区、市)缔结国际友好城市的审核、报批工作。积极为地方与外国对等地区(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牵线搭桥。丰富国际友好城市交流形式和内涵,推动多领域实质性合作。
第十条 负责表彰为我省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含国际友好人士)。
第十一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十三条 省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市(地)外事办(友协)可成为理事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推举有关负责人担任代表。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团体会员应另行推荐人员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继任,原代表自然免去。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海外优秀华人华侨、有社会影响力的外国友人担任顾问或理事;聘请为深化黑龙江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特邀理事。以上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相应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享受本会在对外交往方面提供的便利协助,并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名誉,对触犯法律法规或损害本会声誉、形象的会员,常务理事会将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参会人数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理事会换届会议方可召开。参会人数达到全体会员二分之一,理事会届中会议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每项议程表决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视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本会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章程;
(三)决定聘请理事会顾问和特邀理事;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决定理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在任期间,如发生职务调整或变动,由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个别常务理事会成员、本会会员的调整;
(三)根据需要,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并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对外友协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地方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和平鸽”和五颗五角星图案、黑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文全称及英文译名缩写组成。
第二十五条 经本会授权,会徽可以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互联网媒体和纪念品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